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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刑)行罚决字〔2025〕0518号

更新时间:2025-10-10 13:57:41点击次数:43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刑)行罚决字〔2025〕0518号

违法行为人王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04月27日09时许,在工作中发现:经上级下发手机卡线索xxxxxx我单位经核实该手机卡属于泊口镇xx村群众王xx名下,其本人使用该手机卡和其工友周xx提供的手机号xxxxxx用于拨打诈骗电话使用。

以上事实有上级下发线索,违法人陈述,通话详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x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仟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魏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仟元整;由魏县公安局送邯郸市魏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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