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边)行罚决字〔2025〕0505号
更新时间:2025-10-10 13:56:14点击次数:73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边)行罚决字〔2025〕0505号
违法行为人刘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2月11日凌晨12时40分许,xxxxxxx村村民刘xx晚上遛弯时使用长杆钩子将边马x东xx西村西地赵xx安装的太阳能无线监控勾下来并带走,2025年4月16日下午16时在xxxxxxx村刘xx家发现丢失的监控设备。
以上事实有接处警视频、受害人笔录、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xxx行政拘留八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魏县公安局送邯郸市魏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八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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