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0508号
更新时间:2025-10-10 13:54:36点击次数:36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0508号
违法行为人汤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04月24日14时许,在工作中发现:2025年4月17日02时,郭x甲等人在魏县x号公馆台球厅内拿刀恐吓姜xx,汤xx用手在姜xx头上推了两下。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违法行为人汤xx的供认不讳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汤xxx行政拘留十二日,因违法行为人汤xxx案发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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