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0507号
更新时间:2025-10-10 13:53:56点击次数:37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0507号
违法行为人汤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04月09日23时许,郭xx(江xx)伙同汤xx等人将姜xx叫到魏县小舒x民宿内,郭xx、汤xx等人对姜xx进行多次殴打。
以上事实有报案记录、报案人陈述、证人证言、违法行为人汤xx的供认不讳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汤xxx行政拘留十四日,因违法行为人汤xxx案发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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