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边)行罚决字〔2025〕0510号
更新时间:2025-10-10 10:36:27点击次数:34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边)行罚决字〔2025〕0510号
违法行为人孙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经历:2014年2月24日,边马乡边南宋xx被殴打案,孙xx被魏县公安局立案调查。
现查明:2025年3月11日晚上,xxxxx村村民孙xx酒后感觉高标准农田建设在其地里挖的沟不满意,并且给边南村村委会反映没结果,孙xx手持斧子将边南村村委会办公室门和屋里面的办公桌给破坏,后经物价评估鉴定被损坏的办公桌、办 公室双开铁门一扇及单x铁门价值为1095元。
以上事实有接处警视频、监控录像、违法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孙xxx行政拘留十二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魏县公安局送邯郸市魏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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