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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院)行罚决字〔2025〕0514号

更新时间:2025-10-10 10:35:35点击次数:36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院)行罚决字〔2025〕0514号

违法行为人郭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4月24日22时许,郭xx醉酒后敲击张x家街门,后xx进入张x家洗澡间中,至张x媳妇受惊吓住院。

以上事实有报警材料、现场出警视频、违法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郭xxx行政拘留十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魏县公安局送邯郸市魏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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