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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前)行罚决字〔2025〕0512号

更新时间:2025-10-10 10:35:05点击次数:36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前)行罚决字〔2025〕0512号

违法行为人梁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3月25日21时许,在魏县xxxxx里,梁xx纠集刘xx、苗xx、蒋xx、刘xx等人对韩xx进行殴打。

以上事实有梁xx的陈述和申辩、出警视频、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梁xxx行政拘留十二日,因因你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不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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