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车)行罚决字〔2025〕0500号
更新时间:2025-10-10 10:33:36点击次数:35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车)行罚决字〔2025〕0500号
违法行为人郭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1月23日11时30分许,xxxxx村郭xx在自家宅基地清理垃圾时因宅基纠纷与其长子郭xx(又名郭xx)、大儿媳王xx发生争吵,随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郭xx朝王xx左侧面部扇了一巴掌。
以上事实有接处警视频、报警笔录、证人证言、监控视频和违法人郭xx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郭xxx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元整,因因违法人郭xxx已年满七十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魏县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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