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牙)行罚决字〔2025〕0489号
更新时间:2025-10-10 10:31:37点击次数:30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牙)行罚决字〔2025〕0489号
违法行为人史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3年1月14日19时x在牙里镇邮政银行路口向东行驶的东西路上,史利x开车与李占x的车辆发生碰撞引起纠纷,因此事2023年1月15日8时x史利x到李占x家门口,李占x母亲给史利x打开门,史利x在李占x院中与李占x发生争吵引起打架,在打架过程中史利x用右手在李占x的脸上打了一拳,又用右脚在李占x身上踹了一脚,李占x无外伤。
以上事实有报案记录、出警视频、证人证言、违法行为人史利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史xxx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魏县公安局送邯郸市魏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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