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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0503号

更新时间:2025-10-10 10:27:42点击次数:36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0503号

违法行为人李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x村乡x村集村5组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4月23日凌晨,李xx伙同李晓x在魏县魏城镇洹水大道路兰欧尚品酒店门前盗窃未上锁的汽车内财物700元现金。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指控、现场视频监控、同伙供述、违法行为人李xx的供认不讳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x行政拘留十日,因案发时违法行为人李xxx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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