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东)行罚决字〔2025〕0431号
更新时间:2025-10-09 11:33:18点击次数:55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东)行罚决字〔2025〕0431号
违法行为人张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03月31日下午15时许,张小x在魏县尚品阳光对面经营的“优品通讯”手机店,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以266元收购谷x一、孙xx、路xx等人盗窃的苹果13手机一部。
以上事实有报案记录,现场接处警视频,同案犯指认,微信转账记录,违法行为人张小x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xx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魏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由魏县公安局送邯郸市魏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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