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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东)行罚决字〔2025〕0422号

更新时间:2025-10-09 11:31:22点击次数:74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东)行罚决字〔2025〕0422号

违法行为人路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村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经历: 2025年04月06日,因文候学校手机被盗案,被魏县公安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5年03月31日,路xx伙同谷x一、孙xx等人在魏县第八中学西代固校区学校附近,对学校大门外两侧摆放的电动车内的物品实施盗窃,将袁xx存放在电动车车筐内衣服里面的一部红米NOTE14手机,张xxx在电动车车筐内衣服里面的一部红米NOVA9手机偷走,将查xx存放在电动车车筐里衣服内的一部OPPOA58手机偷走,将冯xx存放在电动车车筐里衣服内的一部苹果13手机偷走,将张xx存放在电动车车筐里衣服内的一部iQOO手机偷走后将手机卖掉。

以上事实有报警记录,视频资料,违法行为人路xx对违法事实的供认不讳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路xxx行政拘留十四日,因因违法行为人路xxx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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