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车)行罚决字〔2025〕0407号
更新时间:2025-10-09 11:30:28点击次数:64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车)行罚决字〔2025〕0407号
违法行为人刘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01月25日 12时左右,车往镇供销社主任刘xx在供销社院内听到车往供销社职工贾xx在会计李xx办公室内辱骂刘xx,后刘xx与贾xx发生口角,互相辱骂,刘xx与贾xx在李xx办公室门口处预发生打架时被李xx夫妇拦开,贾xx女儿申xx赶到现场后,刘xx再次与申xx发生吵骂,在二人互相拉扯过程中,申xx用脚踢踹刘xx的腿部。
以上事实有报警记录、受害人的指控和陈述、证人证言、现场视频监控和违法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xxx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魏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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