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交)行罚决字〔2025〕0408号
更新时间:2025-10-09 11:30:00点击次数:72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交)行罚决字〔2025〕0408号
违法行为人蔡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村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经历: 2021年09月14日,因蔡xx涉嫌危险驾驶案,被魏县公安局移送起诉。
现查明:2025年03月31日16时许,蔡xx在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xxxxxx小型轿车,沿魏县通武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丛x线路口左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与相对方向行驶的邵xx驾xxxxxxxxxx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邵xx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以上事实有报案记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视频监控、当事人询问笔录、网上查询及证人证言等予以佐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蔡xxx罚款壹仟元整,行政拘留十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魏县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元整;由魏县公安局送邯郸市魏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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