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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前)行罚决字〔2025〕0411号

更新时间:2025-10-09 11:29:09点击次数:60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前)行罚决字〔2025〕0411号

违法行为人刘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 2024年10月24日因刘xx居住的庄x和刘xx有争议,刘xx要在刘xx居住的地方地放砖,因刘xx在那居住不让刘xx放砖,刘xx就用铁锹把刘xx用棍子帆布搭建的简易厕所掀了。

以上事实有刘xx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之规定,现决定对刘xxx警告。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前大磨派出所

二〇二五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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