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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前)行罚决字〔2025〕0409号

更新时间:2025-10-09 11:27:07点击次数:44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前)行罚决字〔2025〕0409号

违法行为人李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xxxxxxxxxx区xx楼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4年08月05日上午09时许,你和杨xx去魏县前大磨乡人民政府执法大队办公室补交土地手续材料,在乡政府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出示责令违法行为通知书情况下,你私自撕坏了责令违法行为通知书,扰乱了魏县前大磨乡人民政府执法大队的正常工作秩序。

以上事实有李燕x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的指控、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x警告。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前大磨派出所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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