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0415号
更新时间:2025-10-09 11:26:17点击次数:41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0415号
违法行为人路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04月02日15时许,路xx伙同他人在魏县文候中等职业学校南门前实施盗窃,将王xx电车车筐布袋的里x的三部(王xx,华为荣耀8X手机一部;申xx,华为nove10手机一部;段xx,OPPO Findx8 Pro手机一部)和徐xx放在电车兜内的一部苹果12手机偷走,将其摔坏当做报废手机卖掉。 。
以上事实有报警记录、视听资料、违法行为人路xx对违法事实的供认不讳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路xxx,行政拘留十日,因 违法行为人路xxx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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