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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0398号

更新时间:2025-10-09 11:25:47点击次数:47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0398号

违法行为人常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魏城镇,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02月03日1时40分许,在魏县魏州东路阳光豆浆门口,违法行为人常伊x因故与王xx发生口角,后常伊x等人殴打王xx,在打架过程中王xx被打伤,后经法医鉴定王xx伤情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报警记录、现场监控视频、法医学鉴定和违法行为人常伊x的供认不讳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常xxx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捌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魏县支行缴纳罚款捌佰元整;由魏县公安局送邯郸市魏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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