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双)行罚决字〔2025〕0400号
更新时间:2025-10-09 11:24:22点击次数:43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双)行罚决字〔2025〕0400号
违法行为人尹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 2025年03月30日02时许,尹xx、姜xx二人携带作案工具,在双井供销社社区xxxxx区院内电动自行车上的电瓶盗走六块,价值约800元。
以上事实有报案人材料、监控视频、证人证言、出警视频、违法行为人尹x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尹xxx行政拘留八日,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因违法行为人尹xxx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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