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双)行罚决字〔2025〕0428号
更新时间:2025-10-09 11:23:52点击次数:41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双)行罚决字〔2025〕0428号
违法行为人姜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经历:2024年07月26日,因南双庙姬村东头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被魏县公安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5年03月27日02时许,姜xx、尹xx携带作案工具(扳手、起x),到双井镇xxxx区盗窃了电动自行车电瓶共计:9块,价值约800元左右。
以上事实有报案人材料、出警视频、现场监控、违法行为人姜x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姜xxx行政拘留七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魏县公安局送邯郸市魏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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