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0396号
更新时间:2025-10-09 11:23:15点击次数:185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0396号
违法行为人常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02月19日下午上课时,违法行为人常添x在教室内,因琐事与同班同学张x天发生矛盾纠纷,常添x对张x天进行殴打。
以上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违法行为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监控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常xxx行政拘留三日,因违法行为人常xxx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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