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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刑二)行罚决字〔2025〕0401号

更新时间:2025-10-09 11:22:46点击次数:46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刑二)行罚决字〔2025〕0401号

违法行为人郭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经历: 2023年10月12日,因郭xx电信诈骗案,被魏县公安局罚款。

现查明:经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下发线索(编号:Dxxxxxxxxxxxxxx),郭xx名下农业银行卡(银行卡号:622xxxxxxxxxxxx8270)涉嫌电信诈骗案件。经查,郭xx于2023年8月24日在漳州市参加培训时被他人以办理账户为由向x索要银行卡,郭xx非法将其名下农业银行卡交与他人,后该农业银行卡被用于电信诈骗。

以上事实有反诈平台下发线索、违法人郭xx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郭xxx罚款贰仟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魏县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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