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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野)行罚决字〔2025〕0390号

更新时间:2025-10-09 11:21:29点击次数:58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野)行罚决字〔2025〕0390号

违法行为人栗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经历: 2018年09月27日,因栗x故意伤害案,被魏县公安局移送起诉。

现查明:2025年3月29日22时多,违法嫌疑人栗x酒后翻墙跳进本村妇女刘xx家中,站在刘xx卧室门口偷听刘xxx,被刘xx发现后逃离现场,后返回欲骑走留在刘xx门口电车,被刘xx及儿子李x帮当场拽住并报警。

以上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违法嫌疑人陈述与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栗xx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捌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魏县支行缴纳罚款捌佰元整;由魏县公安局送邯郸市魏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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