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边)行罚决字〔2025〕0379号
更新时间:2025-10-09 11:20:30点击次数:57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边)行罚决字〔2025〕0379号
违法行为人牛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沙口集镇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4年02月23日12时许,在工作中发现:边马派出所在巡逻过程中发现在沙口集镇牛晓x所经营的烟酒门市内发现牛晓x存在卖买存储烟花爆竹的行为,我单位民警当场抓获。
以上事实有接处警视频、犯罪嫌疑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牛xxx行政拘留十二日。因刑事拘留十二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牛xxx折抵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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