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车)行罚决字〔2025〕0394号
更新时间:2025-10-09 11:17:38点击次数:52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车)行罚决字〔2025〕0394号
违法行为人朱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经历: 2018年05月02日,因朱xx寻衅滋事案,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行政拘留。2020年因涉嫌强奸罪被魏县人民法院判处一年零十个月。
现查明: 2025年03月15日5点左右,在本村因电网改造工人在施工的过程中未佩戴安全帽和工牌,与对方发生口角后,对电网改造工人李xx进行殴打,造成李xx眼部受伤,经鉴定李xx的伤情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 报警记录、受害人的指控和陈述、证人证言、邯郸物证司法鉴定意见书和违法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朱xxx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贰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魏县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元整;由魏县公安局送邯郸市魏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八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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