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交)行罚决字〔2025〕0387号
更新时间:2025-10-09 11:16:03点击次数:49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交)行罚决字〔2025〕0387号
违法行为人赵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x村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03月29日08时许,在工作中发现:2025年03月22日21时57分许,赵xx驾驶xxxxxx小型汽车沿洹水大道由西xx行驶至礼贤街路口时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撞在前方停车等待信号灯的张xx驾驶xxxxxx小型汽车尾部,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赵xx弃车逃逸。
以上事实有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及网上查询,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赵xxx罚款伍佰元整,行政拘留七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魏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由魏县公安局送邯郸市魏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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