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0373号
更新时间:2025-10-09 11:15:05点击次数:69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0373号
违法行为人刘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3月9日晚上21时47分时,违法行为人刘xx为泄私愤在微信群(群名:三中路xxxxx里面对关xx进行辱骂。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报案记录、证人证言、违法行为人刘xx供述与辩解、视频影像等证据。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xxx,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魏县公安局送邯郸市魏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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