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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北)行罚决字〔2025〕0366号

更新时间:2025-10-09 11:10:57点击次数:51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北)行罚决字〔2025〕0366号

违法行为人常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3月3日21时xx2025年3月5日7点左右,你在抖音平台上发布侮辱性语言侮辱了张x。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抖音视频截图、手机录屏视频、被害人指控及你的供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常xxx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魏县公安局送邯郸市魏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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