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0358号
更新时间:2025-10-09 11:09:03点击次数:34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0358号
违法行为人郭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魏城镇康xx,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03月24日01时许,魏县魏城镇康xx郭xx在魏县xxxxxxx区地下车库拉车门盗窃时,被巡逻的保卫人员发现,郭xx在车内盗窃一个蓝牙耳机和一元人民币,价值几十元钱。
以上事实有报警记录、证人证言、违法行为人郭xx陈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郭xxx行政拘留五日,因因郭xxx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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