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仕)行罚决字〔2025〕0368号
更新时间:2025-10-09 11:05:24点击次数:37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仕)行罚决字〔2025〕0368号
违法行为人田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村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3月18日至2025年3月22日,xxxxx村xxxxxxxxxxxxxx号,在五个不同的抖音软件账号中,发布视频辱骂“仕望集镇xxx村桃树和苹果树被故意毁坏案”中的证人郭xx,进行打击报复。
以上事实有出警视频及抖音软件辱骂短视频,违法行为人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田xxx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魏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由魏县公安局送邯郸市魏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版权所有:河北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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