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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前)行罚决字〔2025〕0367号

更新时间:2025-10-09 11:04:16点击次数:39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前)行罚决字〔2025〕0367号

违法行为人蒋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03月25日09时x,经国家反诈平台大数据推送线索,魏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魏县xxxxxxx村蒋xx于2025年3月14日13时x在网络平台参与赌博。

以上事实有你的陈述与申辩、银行卡转账流水、接处警视频、反诈平台推送线索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蒋xxx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魏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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