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前)行罚决字〔2025〕0355号
更新时间:2025-10-09 11:03:09点击次数:178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前)行罚决字〔2025〕0355号
违法行为人申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1月30日下午14时许,申xx因债务纠纷到魏县前大磨乡xxx村连帅印家要账,与连帅印父亲连xx发生争执,后xxx用砖头砸了连xx的北斗星轿车(车牌号:冀xxxxxx)右侧B柱一下,导致该车辆右侧B柱局部凹陷,造成损失约500元。
以上事实有你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的指控、接处警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之规定,现决定对申xxx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魏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由魏县公安局送邯郸市魏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六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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