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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0350号

更新时间:2025-10-09 11:02:21点击次数:32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0350号

违法行为人杨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村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03月18日18时许,在魏县xxxxx村杨x的姥爷家堂屋,杨连x因故对杨x进行殴打。

以上事实有报警记录、出警视频、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违法行为人杨连x对违法事实的供认不讳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杨xxx,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魏县公安局送邯郸市魏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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