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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刑)行罚决字〔2025〕0352号

更新时间:2025-10-09 11:01:50点击次数:48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刑)行罚决字〔2025〕0352号

违法行为人张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03月20日14时许,在工作中发现:经上级下发银行卡线索DKxxxxxx我单位经核实发现该银行卡属于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村群众张xx名下,其将银行卡621xxxxxxxxxxxx1761参与网络赌博。经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查询银行卡621xxxxxxxxxxxx1761涉嫌刘xx被电信诈骗案,涉xxx500元。 。

以上事实有国家大数据反诈平台下发线索,嫌疑人供述,手机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xx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贰仟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魏县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元整;由魏县公安局送邯郸市魏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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