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刑)行罚决字〔2025〕0348号
更新时间:2025-10-09 10:57:59点击次数:38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刑)行罚决字〔2025〕0348号
违法行为人周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03月20日09时许,在工作中发现:经上级下发银行卡线索DKxxxxxx我单位经核实发现该银行卡属于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x村群众李xx名下,实际使用人是其儿子周xx,其将银行卡621xxxxxxxxxxxx3065出借他人使用。经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查询银行卡621xxxxxxxxxxxx3065涉嫌沈x被电信诈骗案,涉xxx500元。
以上事实有上级下发线索、违法人询问笔录、涉案情况。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周xxx罚款伍仟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魏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仟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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