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交)行罚决字〔2025〕0346号
更新时间:2025-10-09 10:30:32点击次数:37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交)行罚决字〔2025〕0346号
违法行为人宗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x村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03月19日08时许,在工作中发现:2025年01月26日05时许,宗xx驾驶xxxxxx/xxxxxx重型半挂牵引车沿从峰线由东北向西南行驶至回xx刘庄营村路段时未注意观察前方道路通行情况及时发现前方行人薛xx,在采取措施过程中车辆右后侧将行人薛xx挂倒,造成薛xx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宗xx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驾驶事故车辆逃离现场。
以上事实有 以上事实有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痕迹鉴定报告,现场照片,证人询问笔录,监控视频等证据予以佐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宗xxx罚款伍佰元整,行政拘留十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魏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由魏县公安局送邯郸市魏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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