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沙)行罚决字〔2025〕0341号
更新时间:2025-10-09 10:28:56点击次数:38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沙)行罚决字〔2025〕0341号
违法行为人田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4年9月25日10时许,xxxxxx村村民田x因同村翟xx在村北地坑边倒垃圾与翟xx发生争吵,后田x用手朝xxx后脑勺打一巴掌。
以上事实有接处警登记、被害人指证、证人证言、违法人田x陈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田xx行政拘留四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魏县公安局送邯郸市魏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四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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