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大马)行罚决字〔2025〕0344号
更新时间:2025-10-09 10:27:11点击次数:37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大马)行罚决字〔2025〕0344号
违法行为人李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村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03月08日傍晚,因土地纠纷,李运x、晋xx在魏县xx村乡北旦町x南北街上,与张x岺发生口角后引发打架,张x岺受伤。
以上事实有报案记录、证人证言、监控视频、违法行为人李运x的陈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x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叁佰元整,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违法行为人李xxx年满70周岁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魏县支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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