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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交)行罚决字〔2025〕0343号

更新时间:2025-10-09 10:26:44点击次数:44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魏公(交)行罚决字〔2025〕0343号决定书

违法行为人李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03月18日14时许,在工作中发现:2025年3月12日23时0分,李永x驾驶牌号为xxxxxx的小型汽车行至河北省邯郸市魏县双井镇南桥南200米,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酒精检测报告单、第一次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x罚款壹仟元整,行政拘留十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魏县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元整;由魏县公安局送邯郸市魏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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