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刑)行罚决字〔2025〕0374号
更新时间:2025-10-09 10:25:47点击次数:45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刑)行罚决字〔2025〕0374号
违法行为人杜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03月24日14时许,在工作中发现:上级下发手机卡线索,经核查,违法人杜依x(女,野胡拐乡xx村居民,身份证号:130xxxxxxxxxxxx064)用其父亲杜xx实名办理的手机卡(xxxxxx),母亲蔡xx实名办理的手机卡(xxxxxx)拨打诈骗电话引流并从中获利。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杜依x供述与辩解、下方线索、电话话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杜xxx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仟元整,因违法人杜xxx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法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魏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仟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 上一篇:行政处罚决定书魏南罚决字【2024】001号
- 下一篇:行政处罚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