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张)行罚决字〔2025〕0330号
更新时间:2025-10-09 10:25:20点击次数:43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张)行罚决字〔2025〕0330号
违法行为人孙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2月1日16时许,魏县张二庄镇xxx村段帅x开车从本村开车行驶往大严屯村公路上与魏县张二庄镇刘xx孙晓x等人开的车发生剐蹭,发生争吵,后引起打架,段帅x被殴打。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被害人指控、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孙xxx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捌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魏县支行缴纳罚款捌佰元整;由魏县公安局送邯郸市魏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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