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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前)行罚决字〔2025〕0331号

更新时间:2025-10-09 10:23:24点击次数:61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前)行罚决字〔2025〕0331号

违法行为人Vxxxxxxxx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4年09月27日18时许,魏县公安局民警在摸排工作中发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xx村生活一名外籍妇女,经进一步核查得知该人越南名字:VEN THI TOI、女、1997年4月20日出生,越南籍,2020年5月以偷渡的方式进入我国,涉嫌以其他方式出境、入境。

以上事实有接处警视频、你的陈述与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1条第4项之规定,现决定对Vxxxxxxxxxxx罚款壹仟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魏县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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