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东)行罚决字〔2025〕0325号
更新时间:2025-10-09 10:21:09点击次数:34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东)行罚决字〔2025〕0325号
违法行为人梁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2月20日上午 11时许,违法行为人梁xx伙同徐xx等人在魏县第八中学东xx校区大门南十字路口处对王xx进行殴打。
以上事实有报案记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接处警视频、违法行为人梁xx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梁xxx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因违法行为人梁xxx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不执行拘留。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魏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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