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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0335号

更新时间:2025-10-09 10:19:59点击次数:59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0335号

违法行为人李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经历: 2018年07月17日,因2017.04.11非法拘禁案,被魏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2023年09月12日,因9.8寻衅滋事案,被魏县公安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5年02月21日12时许,邯郸市肥乡区张xx在魏县魏城镇魏州西路县标西200米x因交通事故与李xx发生争吵辱骂,后李xx看见后向xx达脸上吐了一口水。

以上事实有报案记录、证人证言、视频资料,违法行为人李xx陈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x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魏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魏城镇派出所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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