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仕)行罚决字〔2025〕0349号
更新时间:2025-10-09 10:08:59点击次数:37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仕)行罚决字〔2025〕0349号
违法行为人牛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4年12月7日12:41时许,xxxxxxx村牛xx儿媳郝xx与邻居蒋xx之间因邻里琐事发生口角后二人发生打架,牛xx与儿媳郝xx共同参与与蒋xx郭xx打架当中。
以上事实有报案记录,视频监控以及违法行为人牛xx的供认不讳。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牛xxx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魏县支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由魏县公安局送邯郸市魏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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