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刑一)行罚决字〔2025〕0319号
更新时间:2025-10-09 10:05:10点击次数:58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刑一)行罚决字〔2025〕0319号
违法行为人韩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3月1日,违法行为人韩x伙同违法行为人马xx、袁xx窜至魏县职教中心北门将车内现金盗走。2025年3月13日,违法行为人韩x伙同违法行为人罗xx窜至魏县xxx区将车内两部手机盗走。2025年3月13日晚,违法行为人韩x伙同违法行为人马xx、袁xx、裴xx窜至魏县酒类市场将车内150元现金及黑包盗走,后窜至益民苑小区内拉多辆车门未盗走物品。
以上事实有报警记录,被害人陈述,违法行为人韩x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韩xx行政拘留五日,因违法行为人韩xx,身份证号130434201005241619,作案时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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