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仕)行罚决字〔2025〕0316号
更新时间:2025-10-09 09:57:09点击次数:45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仕)行罚决字〔2025〕0316号
违法行为人王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4年9月24日下午6时许,违法行为人王xx在魏县xxxxxx村东头护城河北侧广正门厂门口偷窃梁xx的钢管,在偷窃过程中将梁xx的钢管分割成7段长短不一。王xx在盗窃钢管被梁xx夫妇当场发现并制止。王xx迅速逃离现场,钢管没有被王xx盗走。
以上事实有报案记录,证人证言、未被盗走钢管物品价格认定以及违法行为人王xx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x行政拘留十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魏县公安局送邯郸市魏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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