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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刑)行罚决字〔2025〕0317号

更新时间:2025-10-09 09:56:37点击次数:58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刑)行罚决字〔2025〕0317号

违法行为人杨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经历: 2022年11月16日,因栗xx被诈骗案,被魏县公安局移送起诉。

现查明:2025年03月07日9时许,在工作中发现:经上级下发线索,魏县东代固镇居民杨嘉x等人收取他人名下手机卡后并将手机卡邮寄给他人用于电信诈骗。 。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杨嘉x供述与辩解、涉案情况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杨xxx罚款柒仟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魏县支行缴纳罚款柒仟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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