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交)行罚决字〔2025〕0315号
更新时间:2025-10-09 09:56:01点击次数:38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交)行罚决字〔2025〕0315号
违法行为人耿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经历:无犯罪前科。
现查明:2025年02月09日20时39分许x,耿xx驾驶xxxxxx小型轿车沿天安大道由东xx行驶至魏县红星美凯龙南门路段时,遇行人过公路为避让,将前方由南向北步行的牛xx撞倒,造成牛xx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耿xx驾驶xxxxxx小型轿车逃离现场。
以上事实有认定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有:现场记录,痕迹鉴定报告,证人证言,监控视频、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予以佐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耿xxx行政拘留十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魏县公安局送邯郸市魏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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