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交)行罚决字〔2025〕1140号
更新时间:2025-10-09 09:55:09点击次数:59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交)行罚决字〔2025〕1140号
违法行为人郭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08月21日10时许,在工作中发现:2025年8月15日21时44分,郭xx驾驶牌号为xxxxxx的小型汽车行至邯郸市魏县洹水大道与龙x大街东200米,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驾驶人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检测结果为125mg/100ml。后经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郭xx血液乙醇含量为:125.71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驾驶人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酒精检测报告、第一次处罚决定书、询问笔录、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郭xxx罚款贰仟元整,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魏县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元整;由魏县公安局送邯郸市魏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 上一篇:行政处罚决定书魏南罚决字【2024】001号
- 下一篇:行政处罚决定书

